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2008年6月26日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报送备案;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县、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报送备案。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内容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及说明等有关材料。备案报告应加盖制定机关的印章,报送备案的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法制委员会,由备案审查科统一接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登记、分类和归档。对不具备条件的,由制定机关补充缺少的相关文件或重新报送备案。
第六条 法制委员会在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内容涉及多个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同时分送分别审查。也可由法制委员会牵头组织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共同审查。审查结束后,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应当分别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查: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同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八条 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可征求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意见,也可以召开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发现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将书面审查意见报秘书长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秘书长批转的审查要求的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接到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是否修改或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一式五份报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并再次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规范性文件书面审查意见后,对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审查完结后,应当将办理过程的全部文件抄送两份给法制委员会备案审查科存档。
第十三条 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各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第十四条 法制委员会每年应向主任会议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情况,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向州人大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由法制委员会备案审查科接收登记,参照本工作程序的规定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