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4年8月28日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促进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州“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题询问,是指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就有关专门事项开展的询问。
第三条 专题询问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第四条 专题询问主体: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列席州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州人大代表、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以及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也可以提出询问。
第五条 专题询问对象:专题询问事项涉及的州长或副州长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州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被询问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也可以列席会议,接受询问。
第六条 专题询问事项: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每年选择一至三项议案或报告作为专题询问事项。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调整专题询问事项。
第七条 专题询问实施:由专题询问事项涉及的州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工作方案,经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组织实施。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专题询问方式: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围绕专题询问事项提出问题后,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被询问人应当场口头答复,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一个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可以要求一个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答,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补充回答。
第九条 专题询问监督:被询问人态度不端正,或对所主管或分管工作情况不明、解释不清,主持人可以提议对被询问人的回答情况进行表决,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不满意的,被询问人应当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再作回答,经表决,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不满意的,可依法进一步启动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条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州属新闻媒体做好专题询问的宣传报道工作,可以公开的要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