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实施任前调查的意见(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2日 来源:州人大办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

人员实施任前调查的意见(试行)

(2010年12月29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行使州人大常委会对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院”)的监督权,充分保证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两院”提请任命人员的知情权,促进任命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任前调查的范围对象

由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两院”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上述任前调查的范围对象,州委组织部、州委政法委一年内已作考察的,不再进行任前调查。

二、任前调查的启动程序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任命,州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任命。

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单位应将以下材料于常委会会议召开15日前报送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1、任命人员的任命呈报表;2、提请任命文件(附任命对象的基本情况、德才主要表现、任命理由);3、拟任命人员近三年来的个人总结材料;4、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任前调查由州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州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参与,也可邀请部分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州人大代表参加。

三、任前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及审议意见的情况,办理州人民代表大会所列议案及州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依法履行职务的情况(包括工作实绩、思想品德、业务能力、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重点是工作实绩);

(四)廉洁自律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四、任前调查的具体方式

任前调查采取民主测评、走访座谈、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了解任命人员的有关情况。

任前调查过程中,提请任命人员及其所在机关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任前调查的要求,配合任前调查工作,如实介绍情况,提供客观真实的资料,不得阻碍或者干扰任前调查工作,不得对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

参与调查的人员,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客观公正了解情况,严格遵守有关人事工作保密纪律的规定。

五、任前调查的结果反映

经州委组织部、州委政法委考察过的任命对象,直接运用其考察材料;其它任命对象,由州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根据任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综合形成任前调查书面报告材料(含选任联工委对人事任命议案的初审意见)。上述材料作为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人事任命议案时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