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建立履职档案开展履职监督的暂行办法
(2015年10月28日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促进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以下简称审判员)、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以下简称检察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员、检察员应建立年度履职档案。
第三条 审判员、检察员年度履职档案采用表格形式,内容包括:个人信息、审判或检察业务、自我小结、奖惩情况等。
第四条 审判员、检察员年度履职档案分别由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组织填报,次年2月底前报州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五条 结合审判员、检察员履职档案,州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进行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组织执法检查等工作时,对审判员、检察员的履职情况开展监督,具体实施方案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六条 履职监督内容:
(一)办理案件情况。包括执法、案件办理质量的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务的素质和能力。包括敬业精神、责任意识、法治理念、职业操守、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等情况;
(三)自觉接受监督情况。包括执行州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及审议意见的情况,落实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廉洁自律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七条 履职监督工作在州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州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州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根据履职监督工作的需要,由州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州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组织成立审判员、检察员履职情况调查组。调查组邀请部分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州人大代表参加,也可邀请驻州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律师、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参加。
第九条 调查组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处理问题。参与调查人员与审判员、检察员或相关案件的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判员、检察员及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调查组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调查工作一般采取集中和分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听取汇报、约见询问、专题座谈、评阅案卷、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和听取相关单位和部分州人大代表、律师、有关案件当事人的意见,了解掌握真实情况。调查结束后,对审判员、检察员形成履职情况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并听取和审议审判员、检察员的履职报告和调查组的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审判员、检察员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州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应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时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印发给审判员、检察员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审判员、检察员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及时向本人反馈,于一个月内将其整改方案报州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备案,并负责督促其做好整改落实工作,于六个月内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州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跟踪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和落实。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