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征求州人大代表和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的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2日 来源:州人大办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征求州人大代表
和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的规定
(2016年7月22日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做好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征求州人大代表和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应当充分征求州人大代表和县市人大常委会意见。
二、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在下列情形下,应当书面征求州人大代表和县市人大常委会意见:
(一)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
(二)州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的法规草案;
(三)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修改法规草案形成的修改稿。
三、县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及时组织讨论,收集意见,并书面反馈意见。
四、州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的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应当邀请州人大代表和县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员参加。
五、对州人大代表和县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建议,州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采纳,并将采用情况书面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