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8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3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若干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实行农村垃圾清扫、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由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域内垃圾的清扫和投放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民的宅基地和居住地,村民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农村承包地,承包者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三)村范围内的道路、河流、沟渠、山地、林地、水塘等公共空间,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四)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五)旅游、餐饮、娱乐、商店、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为责任人;
“(六)各类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办公和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二)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并将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矿山生态修复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矿山生态修复,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