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地方人大对执法司法工作监督的定位

作者:彭家银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4日 来源:团结报
对执法司法的监督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监督内容之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强调,要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对执法司法工作监督的机制和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这一重要论述为新时期地方人大对执法司法的监督提供了方向和根本遵循,地方人大对执法司法的监督要紧扣“方向、方式、机制”这三个靶向定位。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找准定位的前提。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才能确保监督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必须全面、系统、整体加以落实。”他强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实践中,做好新时期地方人大对执法司法监督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正确认识人大对执法司法工作监督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监督时,必须讲政治,顾大局,要遵守监督法规定的人大监督职责、原则和方式方法,找准定位,精选主题,担当作为,深入推进,真正做到党委工作重心在哪里,对执法司法工作监督就跟进到哪里,作用就发挥到哪里,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对执法司法工作监督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对执法司法工作监督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丰富监督方式是找准定位的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人大要统筹运用法定监督方式,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各国家机关都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要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对执法司法工作监督的机制和方式。实践工作中,要紧扣监督的机制和方式,守正创新,可以采取集中视察、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质询和询问、甚至采取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对同一问题,可以单独用一种监督方式或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形成合力。对于行政执法的监督,可以从选择性执法、多头重复执法等作为切入口,对行政执法开展专题调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还可以制定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情况办法》,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监督,提高普法水平。对于司法监督,可以从社会治理类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两个方面切入,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从监督的角度,可以分别制定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进一步监督“两院”延伸其审判和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健全监督机制是找准定位的内容。人大对执法司法监督的重要抓手,就是要解决一些共性的问题,通过建章立制给予固化,整合力量,形成合力和常态。要发挥协调机制的作用,解决司法执法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难以解决的,需要各个部门配合形成合力的。在工作纵向上,同一类工作问题引发的带有综合性的问题,执法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多起类似案件上升为共性的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可以发挥总揽被监督单位的作用,制定监督机制,以决定决议的形式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各相关被监督单位共同遵守执行。还可以区分不同的情况建立健全监督协调机制、会商联络机制、重要情况通报机制、参加列席会议机制、文件抄送传阅机制、监督执纪联动机制等监督机制。另外,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推动不同的监督部门共同发力,形成协作互动、同频共振的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