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关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7日 来源:州人大办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委员会关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227日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州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何学智

 

大会主席团:

  在本次代表大会上,按照大会议程,各代表团认真审议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2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部分代表座谈会,征求各代表团推荐的部分代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代表们在审议中一致认为,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生物种类繁多,具有典型性、稀有性、多样性和脆弱性特点。加之,自然保护区内原有居民较多,保护管理与原有居民生产、生活矛盾较为突出,制定一部单行条例进行调整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作如下修改:

  1、将条例草案第五条中的“积极争取生态补偿资金”删除,另外,“林农补偿资金”修改为“原有居民生态补偿资金”。

  2、将条例草案第八条中的“生态移民”修改为“生态搬迁”。

  3、将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增加一项,即“(六)其他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

  4、将条例草案中第十九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代表们还就部分文字表述提出修改建议,但是与地方立法技术规则不符,不予采纳。如吉首市代表团提出的,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三款中“应当”改为“必须”,湖南省地方立法技术规则规定:“表述义务性规范一般用‘应当’,一般不用‘必须’”。第八条中的“依法给予安置”改为“依法妥善安置”,因为属于带有感情色彩的修饰性语言,不符合立法语言规范,“妥善”的标准无法确定。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已经成熟,与宪法、法律、湖南省地方性法规及我州其他条例不抵触,建议主席团决定,提请本次代表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授权州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意见作必要的修改。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主席团审议。(责任编辑:那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