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检察机关首次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施公开听证

作者:肖彬华 肖福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0日 来源:州人民检察院

 

    47日,湘西州检察院对王某某与贾某某、保靖县某矿业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申请监督一案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到场听证监督。这是湘西检察机关首次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施公开听证
   
王某某(系河南两家公司驻吉首办事处负责人)以贾某某在长达四年间的矿产品交易过程中,收取预付款后未足额发货为由,起诉至吉首市人民法院要求贾某某偿还多收的款项。该案历时近四年诉讼,经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及重审、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认由贾某某向王某某支付款项434万余元及违约金并驳回贾某某的反诉请求。贾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贾某某认为其新提交的发货结算单、案外人的会计资料移交清单等二份证据能推翻双方原来的清账结果,法院判决确有错误。
   
湘西州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依法受理贾某某的监督申请后,鉴于该案讼争金额巨大且各方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存在较大分歧。为利于准确审查该案,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案组织听证。听证会上,贾某某、王某某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分别陈述了申请监督请求、事实及理由和答辩意见,对出示的相关证据发表了意见。听证结束后,各方当事人分别在听证笔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