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常发〔2013〕8号
湘西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关于开展“司法公正湘西行”活动的决定
(2013年8月28日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依法履行监督职权,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州人大常委会将在本届内组织开展“司法公正湘西行”活动。为确保活动扎实深入开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活动的重要意义
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司法公正,没有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依法治国。开展“司法公正湘西行”活动,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履职、文明执法、公正司法,是法治湘西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司法机关的具体体现,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共同期盼,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和有效平台。
二、突出重点,切实增强活动的针对性
“司法公正湘西行”活动必须把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着力解决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和诉讼难、执行难等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重点,强化司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履职,文明执法,公正司法。要按照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的要求,将司法队伍建设贯穿于活动的全过程,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专业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严格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受理和办理各类案件,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宪法和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客观、全面、公正地评价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把开展“司法公正湘西行”活动作为实践密切联系群众路线的重要工作来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坚持创新,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要紧紧围绕司法公正这一主题,坚持通过创新来破解司法工作中的难题,确保活动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以程序公正为基础,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工作规程,明确司法各个环节的办案要求和操作规则,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司法工作机制。要全面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推行“阳光司法”,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制度,细化公开措施,提升司法透明度;创新公开方式,提升群众满意度;健全公开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度。要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健全司法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司法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治司法腐败。
四、明确责任,努力形成整体合力
“司法公正湘西行”活动必须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司法机关实施、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在州委领导下建立州、县(市)和各部门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全州各级政府要依法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权力,努力优化司法环境,维护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地位;要不断改善司法机关的工作条件,为司法机关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全州司法机关要明确各自的法定职责,科学制定活动实施方案,不断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积极主动开展好活动。各级人大代表要依法履行职务,密切关注和真实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州内新闻媒体要切实加强对活动的宣传,坚持正面引导,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努力营造活动的良好氛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积极支持、参与、配合,共同推进“司法公正湘西行”活动。
抄送: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州级领导、副秘书长,州人大各专委,常委会联工委、
预算工委;州委,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政府组成部门。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3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