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作者:欧介中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2日 来源:凤凰县人大办

  5月19日,凤凰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凤凰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促进全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办法》,需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文件包括:县人民政府以决定、命令、规定、办法、意见、通知等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对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的,由县人大法制委书面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符合规定后再予备案登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人大备案。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将主要审查是否存在这些问题: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违反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同本级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其他不适当情形等。(责任编辑:那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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