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规范职务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辞职事宜

作者:吴建斌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5日 来源:花垣县人大办

  日前,中共花垣县委正式行文批转《中共花垣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委管理的干部因工作岗位变动应主动辞去县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意见》。

 

  《意见》建议,因工作需要担任县人大代表及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县委管理干部,在工作岗位变动后,除新的工作岗位仍需继续担任县人大代表或县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以外,由县委组织部通知书其在工作变动后一周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辞职报告。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也可以直接通知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动提交职务报告。新的工作岗位是否需要继续担任县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或者是否影响其他人员因职务原因必须担任人大代表或常委会委员职务,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会商县委组织部后,报主任会议确定。

 

  《意见》明确提出,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和县纪委副书记、组织部副部长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负责人属职务性代表,一旦离开此岗位,原则上应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县人大代表辞职后,是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其委员职务自然消失。

 

  《意见》还明确,县级干部担任上述职务性代表和委员的,工作岗位变动后按本意见办理辞职手续;县委管理的干部担任乡镇人大代表和主席团职务的,工作岗位变动后参照本意见执行。 (责任编辑:那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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