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和授予花垣县地方荣誉称号的决定 (试行)

作者:县人大办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9日 来源:

  第一条 授予地方荣誉称号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为营造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的良好氛围,树立健康向上的公德典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四项之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10号)精神,花垣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为我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作出重大或特殊贡献者授予花垣县地方荣誉称号。 

  第二条 花垣县地方荣誉称号名称为“花垣功勋”。 

  第三条 花垣县地方荣誉称号的授予对象不受地域、职业、职务等限制,凡为我县作出重大或特殊贡献者均可按相关规定推荐或自荐。 

  评选细则和程序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 花垣县地方荣誉称号原则上每五年评选颁发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2人。本决定下发前符合评选条件的,可一次性评选奖励,不受名额限制。 

  第五条  对获授花垣县地方荣誉称号者,除颁发一次性勋章、证书、奖品、奖金外,还可享受其它奖励。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成立花垣地方荣誉称号评选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地方荣誉称号的推荐、初审、公示、报审、提请等评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花垣县地方荣誉称号的初步人选以本县各级党委、党组推荐为主,其它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可以推荐或自荐。 

  第八条 花垣县地方荣誉称号的正式人选,经报请县委审查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议案形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授予决定应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花垣县地方荣誉称号的评选和奖励经费由县人民政府列入县财政当年预算。 

  第十条 本决定由花垣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花垣县人大常委会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