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委印发的关于推动新时代全省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和实效,深化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在保证司法权独立行使、不干预个案的前提下,如何找准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抓手?笔者认为,在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的前提下,重要切入点之一是规范开展类案监督。类案监督不同于个案监督,开展类案监督有助于发现司法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类案确定要科学。科学确定类案是前提。一是确定类案时间,不能将正在审理的案件,以及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纳入类案监督的范围。二是确定类案的数量。应该是一段时间内(至少是数年内)已判决生效的案件,且数量要多,才具有代表性,如近5年内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三是确定监督类案的对象。不能仅仅局限于同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应在一定期间内随机确定同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的案件,注重兼顾均衡性。四是确定类案的主要来源。不得随意确定类案,要依据监督法第十二条规定,如,在执法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司法机关某类案件集中反映的,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并结合司法机关的案件来源情况综合确定。
监督方式可多样。监督方式是类案监督的重要途径。实践中,宜采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方式。类案监督主要采取案件评查的方式进行,类案评查工作要始终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具体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组织实施,并组成评查工作领导小组。一方面,可以抽调专家组成第三方案件评查组,评查组成员由有办案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大代表、政法部门专业人员、法学专家、律师等组成;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检察机关专业力量开展评查,将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法律监督贯通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内检察机关力量进行统筹调度,形成工作合力。为保证评查的公平公正,可以采取“一案多评”“背靠背”评查等方式。每年的类案监督工作结果,由相关司法机关或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同步采取专题询问的监督方式。对类案监督工作中成熟的实践经验,可以形成工作办法或制度予以固化。
处理问题不越界。处理问题是类案监督的关键环节。类案监督本质上是一种工作监督,人大常委会对类案监督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要依法做好研究处理工作,正确把握类案监督的法律边界和尺度。工作中务必做到“两个不能”,即不能直接推翻被评查案件的审理结果,不能干预司法机关正常办案工作。对于类案监督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处理。一是内部监督,在自查阶段,司法机关发现案件的具体问题,依法启动案件办理单位的内部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处理结果报人大常委会。二是外部监督,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相关案件存在的问题依法启动法律监督程序纠错或完善,如依法提起抗诉、发出检察建议等。对于涉及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问题,由司法机关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纪线索,移交同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三是对发现的司法机关工作中的普遍性、共性的问题,可由人大常委会专门研究,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交由司法机关研究处理。
建章立制要用力。建章立制是类案监督的落脚点。类案评查监督不能仅停留在类案层面,评查后,对发现的所有问题,要全面深入总结梳理,综合分析,善于发现普遍性、倾向性和共性问题,注意举一反三,从而查找工作中的短板和制度机制的漏洞,建立健全长效制度机制,不断提升工作能力,提升办案质量,促进整体工作质效提升。要提升司法机关整体行政管理工作能力,聚焦司法机关内部管理,制定相关务实、管用的举措,与办案制度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如制定业绩考核、上下联动等方面的制度。要提升办案质量,通过类案监督反映的共性问题,推动司法机关完善类案裁判规则或工作机制,如建立健全审判业务法律研讨机制。要通过类案监督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发挥类案监督的牵引和指导作用。